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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銀行專題/荷蘭

歐洲荷蘭持牌實體研究

荷蘭銀行 / ABN AMRO Bank N.V.

DNB具體登記記錄將ABN AMRO Bank N.V.列爲荷蘭銀行機構並列示銀行業務活動;本檔案研究的是該荷蘭法定實體,而非控股公司或品牌。公開個人賬戶資料明確針對在荷蘭居住或計劃居住並滿足本地地址、稅務和身份條件的人;企業賬戶頁面僅能確認企業產品類別及文件流程,不能據此確認非居民個人或外國控制企業普遍可以開戶。

監管機構
荷蘭中央銀行(De Nederlandsche Bank,DNB;本檔案使用其官方機構登記記錄覈驗實體及銀行業務登記)
覈對日期
2026-10-26
覈驗狀態
部分資料待確認:已通過DNB針對ABN AMRO Bank N.V.的具體公開登記記錄覈對法定銀行實體及所列銀行業務登記,並查閱銀行個人開戶、居住證明、企業賬戶和CRS/FATCA原始頁面及荷蘭政府/DNB合規資料。非居民個人、外國控制或無荷蘭聯繫企業的開戶資格、全部現行費用、個案材料及申請時限未獲公開確認。

研究範圍與官方入口

專題編號:europe-abn-amro-bank-nv

依輸入候選集保留的2025/2026公開大型機構精選;候選集用於識別研究對象,不是牌照或服務可得性證明,也不代表實時全球前100排名。

銀行官方網站

個人准入與文件

公開確認:ABN AMRO個人活期賬戶的App申請條件包括年滿18歲、在荷蘭有正式家庭住址、持銀行接受的身份證件並在荷蘭負有納稅義務;銀行另說明客戶須已居住或計劃在荷蘭居住至少4個月並向市政登記。持非荷蘭證件者須按要求提交居住證明。銀行表示開戶可以先不提供BSN,但這不等於免除荷蘭住址或稅務條件。公開頁面列出的證件有具體國籍例外,美國護照持有人須聯繫分行預約,部分歐洲身份證件不適用於App流程。未公開確認:僅居住在荷蘭境外且無計劃遷居荷蘭者是否可作爲新個人客戶開戶、臨時或非居民例外、國籍及稅務身份的完整可接受範圍;須向銀行書面確認。

已公開或已標註的個人資料

  • ABN AMRO個人App申請頁面列明可接受身份證件類別:荷蘭身份證、駕駛證或護照;歐洲身份證(丹麥、希臘、冰島、瑞士、羅馬尼亞簽發的身份證不適用於該App流程);國際護照(美國護照除外);或列明的荷蘭/歐盟/歐洲經濟區居留許可類別。具體證件有效性及申請渠道須依頁面規則確認。
  • 按個人開戶步驟拍攝並提交身份證件照片及本人自拍以進行身份覈驗。
  • 銀行要求回答開戶問卷並確認申請資料;這是銀行公佈的申請步驟。
  • 持非荷蘭護照或身份證時,銀行可能要求荷蘭居住證明。公開接受的例子包括BRP市政登記證明(不超過6個月)、適用季度內有效的ABN AMRO Relocator聲明、IND居留許可批准信,或有蓋章和簽名的荷蘭學校/大學註冊證明;後兩類替代材料可能處理較慢。
  • RNI(非居民登記數據庫)摘錄不接受爲該項居住證明;居留許可卡複印件本身也不接受爲居住證明。
  • 銀行說明BRP摘錄可向市政機關申請;在沒有該摘錄時仍可能開戶,但部分賬戶功能(例如存款和現金取款)不可用。是否需要提交及適用功能由銀行覈實。
  • 以上是ABN AMRO個人賬戶頁面明確列出的材料和步驟;其他國籍、海外住址或特殊情形的額外文件未在所查頁面完整確認。

公司准入與文件

公開確認: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頁面把該賬戶定位於集團、控股公司或年營業額超過€25,000,000的企業(包括子公司),申請前須先聯繫銀行家,由銀行提供申請表鏈接並覈實公司及所有人或董事身份;頁面稱營業額較低的企業應查看Volop Ondernemen方案(僅荷蘭語頁面)。該企業賬戶頁面對外國實體列出商會貿易登記摘錄等文件,但未明確對外國註冊公司、非居民股東或全體管理層在境外的主體作出普遍開戶承諾。荷蘭政府的一般說明提到銀行通常會按企業形式要求身份、住址、商會登記、UBO及章程等材料,也提示銀行可另要求商業計劃、預期營業額、資金來源和地址/居留材料;這些是荷蘭一般準備建議,不應誤讀爲ABN AMRO對每類公司均適用的專屬清單。外國所有權、境外經營、行業及具體實體資格須由銀行個案書面確認。

已公開或已標註的公司資料

  • ABN AMRO 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頁面列明:組織材料包括CV/公司簡介、合夥協議或普通合夥協議,也可用公司聲明或合夥聲明;並須提交銀行CRS-FATCA表格。
  • 若申請實體爲外國實體,該頁面要求商會貿易登記摘錄且簽發/出具不超過3個月;若商會摘錄未顯示董事,則須另交董事聲明。
  • 所有人、授權代表、UBO、管理合夥人和/或董事的有效身份證件副本須經民事公證人、律師、會計師或市政機關認證;頁面稱現有ABN AMRO客戶不適用該項認證要求。
  • 提交所有權結構證明,例如簽署的組織架構圖,並提交銀行提供的UBO聲明。
  • 若結構中有基金,銀行另列AML Letter、合夥協議及招募說明書/備忘錄/基金管理函或同等資料;若涉及商業房地產開戶,另列商業房地產客戶檔案表。僅在相關情形適用。
  • 荷蘭政府的一般企業開戶說明另列有效身份證件、個人住址證明、KVK登記、UBO信息,以及BV/NV章程;合夥形式可能需合夥合同和全體合夥人身份材料,涉及跨境交易時可能需經營國家清單。該清單是一般準備建議,不代表ABN AMRO已公開確認對每類法人、外國股東或非居民申請人的完整專屬要求。

地址、稅務與遠程/見證

地址與稅務

個人開戶公開條件要求荷蘭正式家庭地址、在荷蘭負有納稅義務,並須已居住或計劃居住至少4個月且向市政登記;銀行允許先無BSN申請,但可能之後要求居住證明。對企業,ABN AMRO的CRS/FATCA說明要求客戶按要求申報實體及UBO的稅務居住地,準備UBO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稅務識別號碼(頁面舉例爲美國TIN)及適用的商會號碼。公開頁面未給出所有申請人的荷蘭/外國稅號字段、無稅號處理規則或非居民地址可接受標準,應按銀行具體表格及書面答覆確認;不把BSN免於初始申請解釋爲稅務申報豁免。

遠程/見證

個人賬戶頁面顯示符合條件者可通過ABN AMRO App提交證件影像並自拍覈驗;美國護照持有人須聯繫銀行預約分行辦理。企業流程要求聯繫銀行家後通過申請鏈接提交資料,身份證件副本可能須由民事公證人、律師、會計師或市政機關認證。所查官方資料沒有確認全球視頻開戶、境外分行辦理或第三方見證對所有國家/客戶均可用;不得據此推斷遠程開戶或認證文件服務全球通用。

公開流程參考

  1. 個人:下載ABN AMRO App並確認年齡、荷蘭住址、身份文件和荷蘭納稅條件;按App提示上傳證件影像、自拍並回答問題。銀行審查後以短信和電子郵件更新申請狀態;頁面所稱狀態更新時間不等於承諾開戶批准或賬戶可用時間。
  2. 個人:持非荷蘭證件者按銀行通知提交居住證明;證明獲批後啓用全部賬戶功能。若被要求補交,銀行公開給出的提交期限爲接受爲客戶之日起120天;收到材料後審覈可需最多48小時。
  3. 企業:聯繫ABN AMRO銀行家/企業賬戶團隊;銀行評估產品適用性後向申請人發送表格鏈接;依個案提交公司、負責人、UBO、CRS-FATCA及適用補充文件;銀行覈驗後決定是否接受。
  4. 企業非居民資格、開戶分行/遠程辦理方式、盡調補件、決定時限和賬戶可用時間均未在所查資料中作出普遍承諾,須向銀行書面確認。

合規主題、細則與來源

荷蘭反洗錢與客戶盡調(Wwft)

ABN AMRO個人開戶資料稱銀行依法須覈實客戶身份以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DNB監管指引說明荷蘭Wwft客戶盡調包括識別及驗證客戶、識別並採取合理措施覈驗UBO、瞭解法人所有權/控制結構、確定關係目的和預期性質、持續監控關係及交易,並按風險判斷是否進一步調查資金來源。DNB該指引標註爲2019年版本且不具法律約束力,應以屆時有效法律及銀行個案要求爲準。

UBO、控制權與資金來源

企業賬戶申請材料明確要求所有權結構證明(例如簽署組織結構圖)和UBO聲明,並可能要求所有人、授權代表、UBO及董事的認證身份證件。DNB指引描述對法人控制/所有權結構的瞭解及風險相關的資金來源進一步調查;銀行可能按客戶、業務、國家和交易風險要求補充證據。未公開披露的個案閾值和具體資金來源文件由銀行書面確認。

稅務居民身份、CRS與FATCA

ABN AMRO說明可能要求企業及UBO填寫CRS-FATCA自我證明,提供稅務居住地及稅號信息;CRS適用時銀行將信息報送荷蘭稅務與海關管理局,再由該機關按適用安排與相關稅務機關交換。FATCA另要求銀行識別美國納稅人,並依據荷蘭—美國政府間協議履責;美國FATCA義務不能說成美國參加CRS。個人或實體是否屬於相應稅務居民須自行申報並依銀行表格覈實。

荷蘭制裁合規與篩查

DNB反洗錢及制裁法指引涵蓋荷蘭《制裁法》、制裁管理、交易監控及命中處理,說明金融機構須按適用的制裁制度履行控制和報告義務。該指引爲2019年版本且不具法律約束力;本檔案不推斷銀行具體篩查系統、客戶豁免或某國籍/地區必然可開戶,銀行可依法律和風險審查限制或拒絕業務。

Compliance evidence

開戶合規與資料證據清單

銀行明示要求、當地法規與準備建議分別標註;具體受理以銀行確認。

本補充以 ABN AMRO Bank N.V. 荷蘭企業銀行客戶盡調爲重點,尤其適用於該行所述集團、控股公司及年營業額超過2,500萬歐元的 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是否接納特定行業、非居民或外國控制結構仍須銀行個案確認。個人賬戶另有荷蘭居住、稅務及證件資格條件,本補充不把企業文件清單套用到個人開戶,也不表示已確認任何申請人的資格。

資料覈對日期:2026-10-26

資料證據包

法人身份、授權與公司治理材料

適用對象
公司、合夥企業及其他機構;僅作申請準備,實際適用文件依法律形式和銀行申請清單確定。
可準備資料
  • 銀行明示:準備組織簡介/CV、合夥協議或公司/合夥聲明;外國實體準備註冊地商會登記摘錄,及當前公司章程。銀行企業產品頁稱外國摘錄不超過3個月,Know Your Client資料中心則稱不超過1個月,二者有差異,先向銀行確認本申請適用期限。
  • 如登記摘錄未列董事,產品頁明示另交董事聲明;同時整理現任董事、銀行授權代表、任職/授權依據及聯籤規則,供銀行覈對。
  • 一般準備建議:將材料按註冊地原文及銀行要求的翻譯件分別歸檔;銀行公開頁未統一說明翻譯、附加證明書/領事認證或原件寄送要求,勿預先把某一種認證方式視爲通用。
說明
銀行明確列出的認證要求針對所有人、授權代表、UBO、管理合夥人和/或董事的有效身份證件副本:由民事公證人、律師、會計師或市政機關認證;頁面稱現有 ABN AMRO 客戶不適用該認證要求。該項不要擴張爲所有公司文件都必須認證。

所有權鏈、控制權及UBO證明

適用對象
公司、基金、合夥及多層持股/代持或信託辦公室結構;不適用於無組織結構的個人賬戶。
可準備資料
  • 銀行明示:提交簽署的組織架構圖及銀行UBO聲明。架構圖應列各實體完整法定名稱、股權比例、註冊號、法律形式、郵編及註冊國家;列出每位UBO姓名和出生日期,並註明中間持股實體。
  • 架構圖須註明日期,並由銀行記錄的董事總經理簽署;如董事爲共同授權,應由共同授權董事簽署。若結構含STAK,列明投票權與經濟/利潤權持有人;若有限合夥有法人靜默合夥人,預備其登記摘錄、合夥協議或參與情況說明以應銀行追加要求。
  • 銀行KYC資料中心將持股、表決權、經濟權益/資產權益超過25%或實際控制列爲其UBO識別標準。此爲該行公開的盡調口徑,不應解釋爲適用於所有國家或所有法律場景的統一法定閾值。
說明
逐層覈對公司登記摘錄、章程、股東名冊/持股證明、信託或合夥文件與架構圖的名稱、日期和比例;若登記資料不能顯示最終自然人或控制安排,附簡短說明及可追溯的中間實體證明。銀行可按法律形式或地點索取其他文件。

業務實質、財務及資金財富來源資料

適用對象
企業申請人及被要求解釋資金/財富來源的UBO;按客戶風險和業務情況準備,不表示每項都會被要求提交。
可準備資料
  • 銀行KYC資料中心明示可索取年度財務數據,且該數據不應早於3年;若另有財富來源證明亦可提供,頁面舉例爲贈與契據或遺產文件。按主體整理近年年報/審計報表、管理賬、納稅或分紅記錄等可相互勾稽資料。
  • 準備一頁業務說明:產品/服務、主要經營國家與客戶/供應商類型、預計賬戶用途、主要收付款方向、幣種、單筆及月度交易規模;這是爲解釋關係目的及預期活動的一般準備建議,不是該行公開的統一表格要求。
  • 對擬入賬資金,按實際來源準備合同、發票、銷售/融資/股息憑證及付款路徑;如屬股東借款、資產出售、贈與或遺產,附相關協議/交易憑證並說明資金如何到達申請主體。不要用無法對應賬目或交易方的籠統資金來源描述替代證據。
說明
銀行公開說明其可能按法律形式和所在地追加材料。DNB指引將資金來源進一步調查置於風險基礎的客戶盡調中;上述逐類文件是客戶準備建議,並非DNB規定每位申請人必須提交同一套材料。

盡職調查與強化覈對

UBO識別、控制鏈與代表授權

覈對依據
銀行要求公司所有權結構證明和UBO聲明,其KYC資料中心公佈的UBO判斷包括超過25%的相關權益或實際控制;DNB的Wwft指引要求金融機構識別客戶及UBO、採取合理措施覈驗,並理解法人的所有權和控制結構。DNB此文件爲2019年非約束性指引,不能替代現行法律或銀行個案審查。
準備建議
製作從申請主體到最終自然人的逐層持股/控制表,分別標示股權、表決權、經濟權及其他實際控制;準備每一層登記文件和授權依據。若無單一超過銀行所列標準的人,或存在代持、基金、STAK、信託、共同控制,說明判斷方法並備妥相關協議;不要自行把“無UBO”當作無需披露。
適用範圍
ABN AMRO公開KYC口徑及DNB監管指引;銀行口徑不是全球統一法定閾值。

資金來源、財富來源與賬戶預期用途

覈對依據
DNB指引要求持續監控業務關係及交易,使其符合機構對客戶和風險的瞭解;必要時進一步調查關係或交易資金來源。ABN AMRO KYC資料中心可要求年度數據(不早於3年)及財富來源證明,但未公開對每一類客戶的固定證明清單或金額觸發線。
準備建議
以財務報表/管理賬支持企業資金能力,以合同、發票、融資或股息記錄支持預期收付款;對UBO財富來源按實際情況備妥資產出售、薪酬/分紅、繼承或贈與等證據,並寫明金額、日期、付款人及資金流向。將預計交易模式和異常季節性/大額款項一併解釋。
適用範圍
監管指引爲風險基礎的法定盡調背景;具體證據由銀行按個案索取,列舉材料屬於一般準備建議。

稅務居民身份、CRS與FATCA

覈對依據
ABN AMRO要求組織完成CRS-FATCA表格,以確認實體及UBO是否涉及境外稅務居民身份;表格需組織及UBO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稅號(頁面舉例美國TIN)和適用的商會號。銀行說明符合條件的客戶信息依法轉交荷蘭稅務與海關管理局。
準備建議
逐一覈對實體與相關UBO的稅務居民地、稅號和地址,確保自我證明與註冊資料一致;如屬被動控股/管理公司、外國地址或多重稅務居民情形,備妥稅務顧問說明及稅號缺失/申請中的依據,並詢問銀行如何填報。
適用範圍
銀行公開表格與其CRS/FATCA說明;具體稅務居民判定依相關稅法和個人/實體事實,不能由開戶準備建議代替稅務意見。

制裁風險、PEP關係及跨境業務解釋

覈對依據
DNB指引涵蓋荷蘭《制裁法》下的控制與交易監測,並指出盡調強度依客戶、產品、渠道、交易及國家/地區風險而異;該2019年指引非約束性。所查銀行頁面沒有公開完整的PEP判定流程、篩查閾值、國別接受清單或內部風險限額。
準備建議
如實列出主要經營/付款國家、交易對手類型及跨境業務理由;客戶或UBO如有重要公職/政治公衆人物關聯,準備職務、任期、關係及財富/資金來源的準確說明,以便銀行進一步詢問。自行覈對同名制裁命中時準備出生日期、國籍等區分信息;不應把PEP身份等同制裁命中或必然拒絕開戶。
適用範圍
制裁監測爲DNB指引涉及的監管背景;PEP材料與跨境說明爲一般準備建議,不能據所查資料斷言ABN AMRO的內部審批結果或公開資格。

持續維護義務

維護最新的UBO、控制和公司資料

ABN AMRO說明會定期要求客戶提交UBO聲明,並在通知中說明所需信息和步驟;公開頁面未給出固定複覈週期。發生股權/控制、董事、授權、法律形式或註冊信息變化時,建議儘快整理更新版架構圖、登記文件及授權材料,並向銀行確認應通過何種渠道申報。

配合持續盡調和交易覈查

DNB指引稱機構須持續監控客戶關係與交易,並在必要時調查資金來源及交易背景。客戶應保存能解釋重要收付款的合同、發票、賬簿和資金來源記錄;遇銀行KYC補件時按通知提供與賬戶實際活動一致的說明。監管指引不規定客戶統一的定期提交頻率,銀行復核節奏未公開。

稅務自我證明及信息覈對

銀行要求完成CRS-FATCA自我證明,並依法向荷蘭稅務機關報送符合條件的信息。實體或UBO稅務居民地、地址或稅號變化後,應及時向銀行確認是否須更新自我證明;所查頁面未公開統一更新時限或客戶可用的具體變更流程。

預約前請向銀行確認

  1. 本申請主體是否符合 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 的接洽條件?對外國註冊、非居民股東/董事或在荷蘭沒有實質經營的結構,貴行是否受理預評估?
  2. 外國商會摘錄究竟應在簽發後1個月還是3個月內?產品頁與KYC資料中心要求不同,哪項適用於新開戶?是否須附章程、譯文、認證或附加證明書?
  3. 請提供適用於本法律形式及註冊地的當前完整材料清單;哪些身份證件副本必須認證,認證者可否爲當地執業律師/會計師,是否需要紙本原件?
  4. 組織架構圖需如何表達間接持股、共同控制、基金、信託或STAK?如沒有符合貴行UBO標準的個人,需提交什麼聲明及控制人材料?
  5. 本行業務和擬議付款國家/幣種是否有須在申請前評估的限制?貴行需哪些業務實質、預計交易、資金來源或財富來源證據?
  6. CRS/FATCA表格中多重稅務居民、稅號尚未簽發或被動控股實體應如何申報?賬戶資料或UBO變化時,貴行要求客戶多久內及通過何種方式更新?

公開資料尚未確認

  • 公開資料不能確認非居民個人、外國控制公司或無荷蘭經營聯繫的外國實體普遍具備開戶資格;申請人需先請銀行按主體、行業和控制鏈確認。
  • 外國登記摘錄有效期存在銀行官方頁面衝突:企業產品頁寫不超過3個月,KYC文件說明寫不超過1個月;翻譯、認證及領事手續也未形成適用於所有國家的統一公開規則。
  • PEP審查細節、具體制裁篩查閾值、行業/國家風險接受度、最低交易或存款要求及內部審批標準未公開,不作推斷。
  • 企業開戶費用、審覈時長、補件期限、定期複覈頻率和開戶後變更通知期限未由本次所查頁面作出普遍承諾;須由銀行書面答覆。
  • DNB使用的Wwft/制裁指引爲2019年版本且非約束性;本補充未據此替代現行法規覈查,也不是法律、稅務意見或開戶批准。

來源與覈對範圍

  1. ABN AMRO — 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

    銀行原始產品頁:企業賬戶對象(集團、控股公司或年營業額超過2,500萬歐元企業),與銀行家聯繫後取得申請鏈接;組織材料、外國實體登記摘錄不超過3個月、董事聲明、認證身份證件副本、所有權架構圖、UBO聲明及基金/商業地產附加材料。

  2. ABN AMRO — Know Your Client Centre: Information about documents

    銀行盡調資料中心原始頁:外國公司登記摘錄不超過1個月並附章程;銀行UBO標準、架構圖八項信息/簽署規則、定期要求更新UBO聲明;組織年度財務數據不早於3年及財富來源證明示例。與產品頁的外國摘錄期限不一致,須確認。

  3. De Nederlandsche Bank — Guideline on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 Act and the Sanctions Act, December 2019

    DNB公開監管指引:風險基礎的客戶盡調、識別及合理覈驗UBO、理解法人控制結構、瞭解關係目的、持續監測客戶關係和交易,必要時調查資金來源;並討論制裁法控制。指引版本爲2019年,且文中相關國際指導非約束性,不取代現行法律。

  4. ABN AMRO — FATCA - CRS

    銀行原始頁面:CRS/FATCA稅務居民自我證明、實體/UBO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及稅號等填寫信息、被動企業和境外地址可能觸發額外詢問,以及符合條件的信息依法報送荷蘭稅務與海關管理局。

費用與時限

未給出可確認的開戶處理時長或企業賬戶具體費用。本次覈對到的ABN AMRO個人產品頁面對Basic Payment Package月費存在不一致顯示(開戶總覽頁與詳細頁金額不同,且頁面同時提及2026年條件變更),故不引用未經確認的收費數值;企業頁僅指向另行費用表。可確認的程序期限僅限銀行公開所述:個人申請提交後狀態更新通知目標爲4小時內(不代表批准或賬戶啓用);銀行要求的居住證明應在接納爲客戶起120天內提交,收到文件後審覈最多可能需48小時。

限制與實際注意事項

  • 個人公開App開戶條件指向荷蘭住址、荷蘭納稅義務及在荷蘭居住或計劃居住至少4個月並向市政登記;不應把此產品宣傳理解爲面向任意海外非居民的賬戶。
  • 非荷蘭證件可能需要荷蘭居住證明;RNI摘錄和居留許可卡複印件不被該頁面接受爲居住證明。
  • 身份證件有具體國家/證件種類例外;頁面稱美國護照持有人需預約分行辦理,個別歐洲身份證件不適用於App開戶流程。
  • 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頁面定位於年營業額超過€25,000,000的集團、控股公司或企業及其子公司;較小企業須另覈對銀行其他產品的現行條件。
  • 銀行未公開確認非居民股東、外國控制、外國註冊且無荷蘭經營聯繫的企業或完全境外居住個人的一般開戶資格;須取得ABN AMRO書面個案確認。
  • 本檔案僅基於公開資料,不是開戶批准、法律或稅務意見,也不表示仁港永胜當前可預約或代辦該銀行渠道。

持牌證據與監管覈驗

已查閱DNB針對ABN AMRO Bank N.V.的具體公開登記記錄(DNB關係編號B0149,法定名稱、阿姆斯特丹法定所在地、商會編號34334259,類別Bank - CI),該實體記錄列示“Carrying on the business of a bank”及吸收存款等銀行活動,自2010-01-13起登記,並列於荷蘭存款保障名冊。B0149是DNB關係編號而非在此聲稱的牌照編號;記錄足以確認具體法律實體及所列登記活動,但不證明每一項客戶產品的准入、跨境開戶資格或申請必然獲批。

荷蘭中央銀行(De Nederlandsche Bank,DNB;本檔案使用其官方機構登記記錄覈驗實體及銀行業務登記) 官方登記或記錄

資料來源

  1. DNB Public Register — ABN AMRO Bank N.V. information detail

    具體實體登記:法定名稱、法定所在地、商會號、LEI、DNB關係號B0149、Bank-CI類別及“Carrying on the business of a bank”和所列銀行業務活動及其登記日期。該頁不是開戶資格證明。

  2. ABN AMRO — Open a Dutch bank account

    個人荷蘭賬戶產品概覽、國際客戶產品描述、不同賬戶用途和產品頁面公開顯示的費用信息;費用與詳細賬戶頁存在差異,故檔案不採納其爲確定收費。

  3. ABN AMRO — Opening an account for yourself

    個人App開戶年齡、荷蘭正式住址、荷蘭納稅義務、可接受證件及國籍例外、自拍視頻、問卷、狀態通知、補交證明、賬戶功能限制及銀行對Wwft身份覈驗的說明。

  4. ABN AMRO — Proof of residence

    至少在荷蘭居住/計劃居住4個月並向市政登記的條件;可接受居住證明、RNI和居留卡複印件不接受的規則,以及120天提交期限和最長48小時審覈說明。

  5. ABN AMRO — Corporate business account

    企業產品適用的集團/控股公司/年營業額超過€25,000,000描述,銀行家接洽和申請鏈接流程;公司、外國實體、董事、所有人、UBO、CRS-FATCA及特定業務的文件要求。

  6. ABN AMRO — FATCA - CRS

    銀行收集企業和UBO的稅務居住地、稅號等信息及CRS自我證明要求;CRS信息報送流程、FATCA美國納稅人識別及荷蘭—美國IGA相關說明。

  7. Business.gov.nl — Opening a business bank account in the Netherlands

    荷蘭企業銀行賬戶、SEPA IBAN和法律形式背景,一般銀行盡調可能要求的文件及外國創業者應向具體銀行確認差異;該政府通用說明不等於ABN AMRO專屬承諾。

  8. DNB — Guideline on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 Act and the Sanctions Act

    DNB對Wwft客戶盡調、客戶與UBO識別驗證、法人控制結構、關係目的、持續監測、風險相關資金來源調查和《制裁法》控制/交易監測的非約束性監管指引;文件爲2019年版本。

  9. DNB — Dutch deposit guarantee scheme register

    DNB存款保障名冊具體列出ABN AMRO Bank N.V.、阿姆斯特丹法定所在地、商會號34334259、DNB關係號B0149及Bank-CI類別。